《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 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 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首次向中 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申请登记。”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