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CR重要控制人备案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
1.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 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2.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3. 举例而言,如一间公司只有一名股东陈大大,他实益拥有该公司全部股份,陈先生的详情须记入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请参阅 附表 I 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示例,以了解须要记入登记册内有关须登 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详情。
4. 公司须採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 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 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须确认或提供(视乎情况而定) 所要求有关重要控制人的详情。
5. 符合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条件已于附表 II内列出。
6. 须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 后 7 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须 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 7 日内记入登记册。
7.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而且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 记册。
8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 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高 25,000 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9. 有关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凡有股 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10. 表格 NR2「登记册及公司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将会修订,以供申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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