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进口清关手续
1、检验建议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并发出《进口化工备案申请受理情
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按照《进口化工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的整改相
关资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2、备案申请人在深圳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具代表性的样品委托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化矿实
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及留样等要求,化工专项检测的样品量:2份/每份 1公升
3、专项检测:15个工作日左右
4、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进口化工备案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二、化工品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