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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补贴企业 (一)大型企业的行业划分 1.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 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规定,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 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 年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且在企 业商事登记或者颁发的许可证中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 2.文化旅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以及《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 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且在企业商事登记或者颁发的许可证中 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 3.外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19 年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在本市形成进出口数 据的大型企业。 (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 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 年大型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他企业统一划分为中小微企业。 (三)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企业当期增值税指标比 2019 年同期下降 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 为停工停业企业。增值税指标计算标准为企业当期增值税全部销售额之和。一般 纳税人当月增值税指标同比下降 70%及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指标同 比下降 70%及以上的,当月、当季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企业 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以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不含当日)企业在税务 机关申报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