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及受理材料
一、合伙企业设立受理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级登记范围:有限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在镜湖区且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元、住所在弋江区且注册资本大于3000万元)、江北产业集中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和分支机构,全市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登记范围由各县、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
二、合伙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Z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主要经营场所Z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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