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必备条件

  • 发布时间:2019-12-13 15:53:53,加入时间:2017年04月26日(距今27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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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需要条件:

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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