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品是一类特殊的产品,国家对进出口的化学危险品有严格的规定,分为不同的等级,同时对这类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和运输也有特殊的要求。
一、企业和产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含普通化学品、危险货物)的进出口企业均应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产品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每种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单(SDS)等相关资料。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要求
(一)进口危险品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进行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可按照进口化学品要求申报。
(二)进口化学品
未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涉及危险化学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项下的进口化学品,或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收货人经自我评定为普通化学品的进口化学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为普通化学品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
2.申报为危险货物的,应提供《进口化工品符合性声明》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首次申报可不提供);企业应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表。
对不能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诺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得销售、使用。
三、常见问题:
1、申报进出口的产品并不是危险化学品,但HS编码属于“施检目录”内需按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监督的范围,如何处理?
由于存在同一个HS编码项下有多种产品,而只有其中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可能性,在上述情况下,报检人可向广州局化矿处申请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经鉴别证实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范围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不按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2、进口涂料如果属于危险化学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与现行涂料检验监管要求相结合实施备案和检验,除按照《进口涂料检验监管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18号)规定进行检验管理外,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涂料产品,需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3、对于散装船运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有什么检验监管要求?
散装船运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可不需提供危险公示标签或其样本,也不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进行相关检验,其余的检验监管要求保持不变。
4、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需要办理哪些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