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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离婚诉讼律师所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婚外情并不是法定判离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及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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