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专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
房屋的安全技术鉴定,在我国已逐渐成为一门新的工程技术,它包括房屋构件的检测,结构理论的研究、运用,构件的测强,检测仪器的装备,检测技术的开发、使用,鉴定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等内容。
我国的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起步较晚,其理论和实践均不完善,也不系统。1986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才使我国的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正式起步。1989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纳入了正常的法制轨道。从此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与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在我国进入了发展时期。
1.危险房屋的定量化
房屋是否危险,关键在于判定它是否达到频临倒塌的“边缘”。如要对这个“边缘”作出量的规定的话,它应该是房屋倒塌的“时限”,这个“时限”受很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是很难确定的,这在国内外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危房倒塌的“时限”是可以确定的,只是我们现在对房屋结构件之间的力的重分布,构件之间的关联作用,设计时构件的计算简图与构件实际承载时的受力状态,地基的勘探承载力与实际承载力,以及地基经长期使用后其承载力的提高或降低等情况不很清楚,有的还难以定量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此将会有越来越深入的了解,当人们对房屋致危机理可以作出深刻的揭示,找出危房致危的客观规律,这个“时限”也就可以精确的定量化了。
2.确定构件危险值的原则
危房是因承重构件的危险导致结构的危险而产生的,鉴定房屋是否危险,其前提是鉴定房
屋构件是否危险。结构不同、构件的材质不同,其危险值亦不同。构件的结构形式、受力条件、制作方法、制造技术、受力方式不同,其危险值也各不相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所指的构件,是指房屋的承重构件;所指的结构,系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受力体系。必须明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构件的分项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分项方法有所不同。前者是以承重构件为核心,并将与承重构件或房屋结构有联系的部分也纳入鉴定范围之内,主要考虑对承重构件或房屋结构的影响。而后者则将房屋的相同部分进行分项,评定时主要以自身质量为依据,进行等级划分,不考虑其它部分的影响。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达到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已不适用于继续承载。构件危险并不等于件破坏,危险构件也不是破坏构件。严格地说,危险构件已接近破坏状态,是破坏的临界状态,但尚未破坏。破坏是已发生的事实,而危险则是存在的现象;破坏是危险的结局,危险是破坏的先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危险值同样不是破坏值,而是介于规范允许值和破坏值之间,但又偏近于破坏值,这就是构件危险值确定的原则。
 受弯构件危险值确定的原则
钢筋混凝土是由两种物理-力学性能完全不同的材料制作而成。钢筋混凝土构件承受荷载时,拉力主要由或全部由钢筋来承担;压力主要或全部由混凝土来承担,所以钢筋混凝土具备了既能受拉,又能受压的良好力学性能,被现代建筑广泛采用。因此,根据钢筋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采用了“双控值”,既控制挠度值又控制拉区裂缝宽度值,作为受弯构件的危险控制值。这是因为如采用单一挠度值,对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或支模不平,本身就有挠度或脱模过早产生初始挠曲不予重视,显然是不合适的。如采用裂缝宽度或长度值控制,可能会将收缩、温度、变形等裂缝和荷载裂缝相混淆。我国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其中一部分采用木模现浇,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的危险值采用双控值,这是比较合理的。
以钢筋混凝土现浇梁为例,若鉴定时发现挠度超过跨度的1/150时,而受拉区并未见明显的裂缝或裂缝宽度小于1mm,此梁就不能算作危险梁。已发现梁的受拉区裂缝宽度达到1mm,但其挠度小于1/150,此梁就不能算作危险梁。已发现梁的受拉区裂缝宽度达到1mm,但其挠度小于1/150,此梁也不能算为危险梁。只有当其挠度已达到或超过1/150,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达到或超过1mm,此梁才可判定为危险梁。
 受压构件危险值的确定原则
柱,为一种竖向线性构件。墙,为一种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墙、柱在房屋中绝大部分为受压构件。
混凝土墙、柱与砌体墙、柱相比,前者往往截面较小,承受荷载较大,高厚比或长细比较大。因此,倾斜危险值混凝土墙、柱为1/100,而砌体墙为柱则为
多层房屋与少层房屋差异较大,倾斜的控制值也不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多层房屋的砌体墙、柱的倾斜危险值采用层高、总高双控法,即砖墙层高的总高的(三层上砖柱层高的总高的1/100。层高意在局部,总高意为整体。
总之,构件的危险值本身就体现了同一构件的不同结构、不同材料、不同荷载性质有不同要求的原则。
3.检测技术的精度问题
构件检测分破损检测和非破损检测两大类,由于破损检测对房屋构件有损坏,故只适用于在室内做些构件的破坏试验,不适用于鉴定现有的房屋。所以当前许多国家都使用非破损检测方法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下面主要介绍一下非破损检测技术的精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