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C次表C.0.1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