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8条、《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条进行设置,应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纵横墙等接壤处的两侧。
(3)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大型储蓄罐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且每一个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筏型基础、箱型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6)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7)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8)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9)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3、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5m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