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沉降观测点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8条、《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条进行设置,应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建(构)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纵横墙等接壤处的两侧。
(3)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大型储蓄罐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且每一个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