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办理: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条件
1.演出经纪机构必备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