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较重:
(1)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a.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b.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c.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d.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