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仓库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济南医药冷库、医药库房、医疗器械库房条件 1、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区域,以上各区应有明显标志。(合格、发货使用绿色标识;待检、退货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使用红色标识)。 2、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库房周围环境应整洁、地势干燥、无粉尘、无有害气体、无污染源。 4、仓库应具有安全用电的照明、避光、通风、防尘、防火、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等设备,以及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温湿表,灭火器等)。 5、经营对温、湿度有要求的产品,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具有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试剂经营需要冷库) 6、冷库面积不小于各地准入标准20立方米。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