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方式(提取自《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省培育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我司在申报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排忧解难。)分配因素有:1.各设区市上年度入库企业数;2.上年度入库企业中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3.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4.入库企业中被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于上年度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数;5.地方培育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我司在申报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排忧解难。)与省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入库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省级及各市、县资金分列),在当地科技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省、市、县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我司在申报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您排忧解难。)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