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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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该条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条件、申请机关、申请递交材料以及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
1.申请条件
(1)依法送达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虽然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结果是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
(4)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
2.申请主体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3.申请执行的时间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复议申请或诉讼权,且又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2)补偿决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维持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在判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可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征收人持生效判决书直接申请执行,同时免去对补偿决定合法性审查环节。
4.申请材料
《征收条例》第28条第2款: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就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要落实好货币补偿款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提交申请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此外,递交申请书还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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