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进口狗粮、猫粮等动物性饲料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需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依法规定
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规章制度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中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单位需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混合饲料产品,但由于此前产品分类问题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19年9月1日。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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