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实用新型专利权律师广州越秀区专利权打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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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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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问题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依据上述规定,可见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顺序为:

1、有约定,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1)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2)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仅限于采取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3、除上述规定,行使权利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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