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收入行为。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认定成功后,企业针对这一方面都有一定的补助政策,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2008年后注册的企业,注册区域在湖里区或思明区的,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计算实行2免3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落户支持,2003年后注册的公司,思明区,湖里区的企业年实际纳税额20万元: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迁入加1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的企业实际纳税额10万元,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实际纳税额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