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工程竣工 后,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就自行开业和使用的工程项目,安违章使用处理。消防验收手续如下
1. 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自查验收。
2. 自行验收后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附上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经省公安消防监督部认定的产品资料。
3. 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和有关消防竣工图纸资料送消防部门审核,有消防部门在十天内安排时间作较后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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