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在开挖过程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现有地面标高。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加以固定。
(2)开挖进行到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的标高。最终的开挖深度要依设计期间所进行的钻探和土工试验,并结合基础开挖的实际调查资料来确定。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或砌筑圬工。
(3)在原有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开挖工作不致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所采用的防护措施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基坑周围不得堆放建筑材料、设备和危及基坑安全的杂物。
(4)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用,可用作回填或铺筑路提;或按监理工程师批示的其他方法处理。
(5)必要时,挖方的各侧面应始终予以可靠的支撑,并使监理工程师认可。
(6)所有基础挖方都始终保持良好的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
(7)在施工期间,维护天然水道并使地面排水畅通。
(8)基坑开挖至图纸规定基底标高后,如发现基底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规定的载力要求时,根据实际钻探(或挖探)及土壤实验资料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