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证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统一制定的,由一个发证和认可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见下图),与所附的测试报告一起用来通知其他国家认证机构,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更多的样品已经按照正CEE所采用的某个标准进行了测试,并且证明这个(些)样品符合该项标准。 cB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有关测试报告时,方始有效,测试报告应包括按有关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井在有要求时,还应包括按照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测试结果。目前,IEcEnCB体系开展认证产品目录见表1。cB测试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或促销活动,但CB测试证书持有者可以在业务通信中提到具有该产品的CB测试证书。截至1992年7月,cB体系成员国共有30个。他们是奥地利(AT)、 澳大利亚(AU)、比利时(BE)、加拿大(CA)、瑞士(CII)。中国(CH)、原捷克斯洛代克(Cs)、德国(DE)、丹麦(DK)、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U、英国(oI3)、希腊(GR)、匈牙利(nU、爱尔兰(IE)、以色列(it)、印度(IN)、冰岛(is)、意大利(r)、日本(SV)、韩国(KR)、荷兰(NT)、挪威(No)、波兰(PL)、瑞典(sD、新加坡(SG)、原苏联(SH)、原南斯拉夫(YU)、美国(Us)。这30个成员国在他们申请加入IECEE一CCB成为cB体系成员时,应声明他们认可1ECEE采用的那些IEC标准(见表2),并说明对于认可的标准中的国家差异(如有的话),目前各国说明的差异归为两种:与本国国家标准的差异'表示;与其集团存在差异,用"C'表示;无差异用"r'表示。(见表3)。各国声明与相应IEC标准的具体差异内容见第四章。如出现以下情况,发证的国家认证机构可以撤销CB测试证书:一一一滥用证书,--证书的颁发有错误--产品不再与测试的并在测试报告中说明的样品相符,--证书持有者要求撤销。当一份CB测试证书已被撤销,发证的国家认证机构必须尽快通知CCB秘书并说明撤销的理由。CCB秘书必须对某一份CB测试证书已被撤销一事,通知制造厂和就有关标准参加CB体系的所有各国家认证机构,并说明撤销的理由。每个有关国家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将在该CB测试证书基础上所作出的国家认证或认可,予以撤回。
欧盟: CE、RoHS、ERP、GS(德国安全),E-MARK(汽车电子)等;
美国: FCC、UL、ETL、FDA等; 加拿大:IC、CSA; 巴西:INMETRO; 墨西哥:NOM;
澳洲: RCM、C-TICK、SAA、A-TICK等;
亚洲: 日本PSE、VCCI、TELEC; 韩国KC; 台湾BSMI、NCC; 新加坡PSB; 印度BIS; 中东:沙特SASO、COC等;
中国: CCC、CQC、质检报告、型号核准SRRC、进网许可证等;
国际体系: ISO9001、ISHSAS18001、ISSSO17025、BSCI等;
可靠性:IP防尘防水、IK碰撞、高低温、振动、跌落、盐雾、温度冲击、斜面冲击等;
化学:RoHS、REACH、LFBG、PAHS、加洲65、邻苯等;
能效:中国节能认证; 美国:能源之星、DLC、DOE、加洲CEC; 欧盟ERP; 澳洲GEMS;
其它: 国际认证CB、电池UN38.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