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