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起,美国强制执行FCC SDo

  • 发布时间:2018-11-12 13:46:19,加入时间:2015年07月25日(距今34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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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涉及标准: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重要信息: 

1.根据FCC新KDB文件,若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在11月2日之前已经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认证的,无需重新测试或申请FCC SDoC认证;但是如果产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则必须重新测试及认证。另外,属于SDoC范围内的设备可选择申请FCC ID。 

2.对于产品Label, Part 15范围的产品,若因设备太小无法显示四号或更大的字体,且设备无显示屏可以显示电子标签,则标签须放在该用户说明书上,也须在包装或附在产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标签上显示。根据KDB Publication针对内置有显示屏(且不可移除)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

3.通过 FCC SDoC 认证的产品将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标记 FCC Logo,如果产品有内置显示屏,则允许使用电子标签e-label。如果产品同时使用Certification和SDoC认证程序,那么产品标签需要满足FCC ID的标签要求,同时也要满足SDoC的标签要求。 

FCC SDoC认证流程对责任方  有明确规定: 

1.责任方必须是美国本土的公司。

2.责任方可以是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 

3.责任方应当在FCC要求时,能够提供产品、测试报告、相应的记录等,以确保产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责任方应增加符合声明文件到设备随附文件中,客户可以选择第一进口商或者找美国当地一些代理公司作为责任方。 

FCC SDoC的符合性声明文件,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1.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型号等。

2.FCC符合性警示语:不同种类产品所使用的警示语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产品适用种类来选择,参考FCC part美国责任方的信息:本土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或互联网联系信息。 FCC SDoC的符合性声明文件,需要跟随产品一起销售,其形式可以是: 1.单独成页,连同说明书一起,随附每一件产品进行销售。 2.直接把声明文件所包含的全部信息放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然后随每一件产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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