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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领事认&证流程
A:部分文件先经过中国国际商会和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商会和公证处审核商业资料上的印章或者签字,审核后并由国际商会和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样本见本站内),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B:将带有国际商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及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 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C: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D:使馆认&证结束后,再按上列顺序逆向转递。至认&证客户。
在国际贸易中,“使馆认&证”是商业认&证中的一种。由于它可以对进口商品的产地、价格、担保等方面进行,加之认&证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费用较高,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一些国家用作进口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如科威特、南韩、阿根廷、土耳其、埃及等国规定:凡进口货物必须出具经“使馆认&证”的一般原产地证&书,货物方能通关。
领事认&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通过领事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从而向境外机构起一种证明和介绍作用,不致因进口国有关机构怀疑单据文件的真实性而影响该单据文件在境外的使用效力。
(2)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确保出口贸易各项程序(如报盘、申请进口许可、出口结汇)的顺利进行。
但是,由于领事认&证并没有确认和证实单据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所以进口国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单据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认能否被进口国所接受。如果经进口国审核,单据文件内容不真实,尽管该单据文件经过领事认&证,仍可能被拒绝接受。
(3)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诈、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4)由于领事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以增加使领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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