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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z89g88l5ysqw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根据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