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专著出版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专著机电一体化出版挂名!
图书出版合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已创作出来的书稿,该书稿经过编辑加工就可以出版,这种合同是一般的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适用于尚未创作的书稿,根据出版社的约请,作者和出版社订立合同,然后根据合同创作出一部作品,这种合同是包含约稿条款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我国,一些出版社习惯将后一种图书出版合同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即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这种作法并不明智。因为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是通过订立出版合同取得的,如果作者在订立约稿合同后与另一家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作者尽管要负违约赔偿责任,但专有出版权有可能由第二家出版社取得。
下面具体阐述一下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作者要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书稿;书稿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去创作,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作者要担保交付的书稿是自己独立创作的,并且不存在侵权或违约的情况。作者如果违反这种担保义务,就可能要对出版社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出版合同没有这种担保条款,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出版社往往会被认为有过错,从而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出版社负责出版作者交来的书稿;有关出版的一切费用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和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
四、出版社通过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出版。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解释,专有出版权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五、对专有出版权的地域、期间应有明确约定。例如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还是包括台、港、澳地区,还是全球范围,等等。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应认为只是中国大陆范围的出版权。
六、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作者还保留表演、录音、摄制电影、播放、展览、改编、翻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行使这些权利超出了推销或直接利用有关图书的范围,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这些权利。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权以外的一些权利,比如翻译权,应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出版合同中还应考虑到,如果图书发行后发生脱销现象,应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这条规定,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有权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关于脱销,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专门的解释,即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就视为脱销。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确拒绝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作者不能一发现脱销就单方终止合同,而是要给对方一个重印、再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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