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公司发现获证客户存在上述暂停认证资格的情况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在相关信息得到确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暂停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自中心CMS系统进行上报;
2、体系认证部应在接到暂停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暂停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认真决定,并提交CQC主任;
3、CQC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暂停认证决定的批准;
4、CQC综合业务部在收到暂停证书的认证决定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并发送到各地公司。同时,在获证客户数据库中表示证书状态。
5、各地公司接到《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原获证方发送《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要求客户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因不能几首监督/再认证审核而引起的暂停,《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需在应实施监督审核日期后的30天内法制获证客户处。对于主旨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需报CNAS,详见《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报送管理程序》;
7、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但属于获证客户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情形,且企业申请已被相关部门受理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接收再认证审核办理的暂停,暂停期限不能超过证书有效期;
8、在暂停期间,获证客户的暂时无效
石家庄CCC认证、衡水iso9001认证、邢台CCC认证、保定3C认证、邯郸ISO9000认证、廊坊iso14001认证、唐山iso18001认证、沧州三体系认证、ce认证、欧盟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