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统一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执法形象建设有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海事执法人员服装及标志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遵循统一样式、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式样、颜色、配发标准的统一规范工作,负责着装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执法三个门类。第六条 本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面料和标志统一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范执行,主色调为蓝青色,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指定供应商。第七条 本市交通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分为标准配置和选择性配置两类(详见附表)。其中:标准配置由各单位根据预算和执法需要配置,每种服装数量不得少于1套,最多不超过3套。选择性配置主要为外勤执法人员配备。其中:执法武装带、反光背心、执法头盔的配置数量不宜超过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70%。第八条 春秋服、冬常服、防寒服、内穿长袖衬衫、各类服饰、标志每三年换发一次;夏装每两年换发一次;选择性配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换发周期。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配置范围为各级交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人员。其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