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基础、文史、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理论课教学、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论文发表、专著教材出版、课题办理、奖项办理、专利办理)
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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