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3)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使用权,收缴《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