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基础知识

  • 发布时间:2018-01-23 17:17:54,加入时间:2017年11月17日(距今24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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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与商标标识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标识是指商标的载体或附着物,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2.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商标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 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显著性)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占性)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价值性)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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