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专题_云关通关务顾问专家汇编

  • 发布时间:2018-01-15 10:43:43,加入时间:2016年12月22日(距今28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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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专题_云关通关务顾问汇编

云关通关务顾问顾问给大家带来近期热点的话题,跨境电子商务,收集了一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吧。收藏好啦!

1.Q:我司是电子商务企业,想从事跨境业务,请问企业在海关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第二条: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Q:我司想了解下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第九条: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号)的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Q:我想通过跨境购物平台购买海关商品,请问海关对物品购买的限值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4.Q:请问在跨境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如何退货,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税?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第十八条: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5.Q:订购人如何区分在跨境电商网站上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是不是只要在网上购买的都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建议订购人联系跨境电商网站了解相关信息,以此来进行辨别。

6.Q:我司想了解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计算?

答:计算方式如下:法定计征的消费税 = [ 完税价格 / (1-消费税税率) ] * 消费税税率;法定计征的增值税 =( 完税价格 +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 增值税税率。

7.Q: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企业什么时候向海关申报?

答: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第七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当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12月为当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特别提醒:经过长期的积累,云关通已经聚集了目前国内最实战、经验最丰富的关务管理顾问团队,这些顾问志同道合,均立志于在关务管理领域长期发展。这些顾问均亲自在大型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或者亲自辅导外资企业多年,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十分了解,实战经验十分丰富,加之与海关合作多年,谙熟海关政策,不仅能够为企业深入解析政策,而且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制定可行性的管理改善方案,为企业提供度身定做的关务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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