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蔡邕《独断》载:“天子玺以玉螭虎纽。古者尊卑共之……秦以来,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也。”
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辨误二》:“徐令《玉玺记》:‘玉玺者,传国宝也。
玉玺是御玺的俗称,正确、专业的称谓:宝玺。明代正式宝玺亦为玉制,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即记载:“至嘉靖四十五年之冬,则世宗已不豫久矣,乃下诏曰:先朝甲戌遇灾,御宝凡六,其五已遭毁。命所司觅美玉补造。”可见御宝仍为玉制,惜未能流传至今。然成化、嘉靖时,确实用白石等制作一批印玺,多属闲章,部分印文的文字与御宝一样,现藏故宫。[2]明朝有二十四宝玺,其中皇帝奉天之宝为唐宋之传玺(《明史》卷七十四;《明会要》卷二十四;《明官史·木集》);清朝的宝玺用料更繁多,除玉外,还有栴檀香木、檀香木质、金质、水晶、玛瑙、骨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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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代,对玺、印、章的使用范围不一。根据《通典》所载:“又三代之制,人臣皆以金玉为印,龙虎钮,唯所好也。……秦以印称玺,以玉,不通臣下……齐,……并依秦汉之制。皇太子诸王金玺,皆龟钮。公侯五等金章……光禄大夫、卿……四品五品将军,皆银章。尚书令、仆射……诸州刺史,皆铜印。”可见,“玺”是帝后以及诸侯王所用,臣下则根据实际地位称“章”、称“印”。传说武则天忌“玺”谐音“死”而改为“宝”,自此至清代帝后及诸王印章皆称“宝”,如明代“潞王之宝”,清代“和硕怡亲王宝”。(按:清代郡王印章仅称“印”,如“多罗定郡王印”)。[3]佩玺是有规矩的,不然,是会掉头的。
清朝二十五方御用宝玺分别为“大清受命之宝”、“皇帝奉天之宝”、“大清嗣天子宝”、满文“皇帝之宝”、栴檀香木“皇帝之宝”、“天子之宝”、“皇帝尊亲之宝”、“皇帝亲亲之宝”、“皇帝行宝”、“皇帝信宝”、“天子行宝”、“天子信宝”、“敬天勤民之宝”、“制诰之宝”、“敕命之宝”、“垂训之宝”、“命德之宝”、“钤文之玺”、“表章经史之宝”、“巡狩天下之宝”、“讨罪安民之宝”、“制驭六师之宝”、“敕正万邦之宝”、“敕正万民之宝”、“广运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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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玺从秦代以后,皇帝的印章专用名称为“玺”,又专以玉质,称为“玉玺”,共有六方,为“皇帝之玺”、“皇帝行玺”、“皇帝信玺”、“天子之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在皇帝的印玺中,有一方玉玺不在这六方之内,这就是“传国玉玺”。“传国玉玺”又称“传古玩”,为秦以后历代帝王相传之印玺,乃奉秦始皇之命所镌。其方圆四寸,上纽交五龙,正面刻有李斯所书“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篆字,以作为“皇权神授、正统合法”之信物。嗣后,历代帝王皆以得此玺为符应,奉若奇珍,国之重器也。得之则象征其“受命于天”,失之则表现其“气数已尽”。凡登大位而无此玺者,则被讥为“白版皇帝”,显得底气不足而为世人所轻蔑。由此便促使欲谋大宝之辈你争我夺,致使该传国玉玺屡易其主,辗转于神州赤县凡二千余年。然终于销声匿迹,至今杳无踪影,辄令人扼腕叹息。
历史上各王朝,维系其封建独裁统治的象征物“宝玺”,自秦始皇开始刻制后,历朝或是传承或是重刻,直至清亡都是如此。秦始皇创立的宝玺制度被汉高祖刘邦全部继承下来,形成了后来所谓的“秦汉八玺制”,这一制度也贯穿了整个“魏”、“晋”、“南北朝”和“隋”,他们不仅继承了秦汉的八玺制,而且连规格、名称、纽式、文字都基本不差。直到唐朝武则天称帝时,则独出心裁地增加了一方“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神玺,而将八玺制改为九玺制,同时又将“玺”改为“宝”,从此以后各朝都称“宝”了。北宋增至十二宝,南宋则是十七宝。明朝猛增至二十四宝,清朝除交泰殿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