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guojiaji专业权威机构出具。
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guojiaji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