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欧盟《公报》刊登了一项属于第EC号指令(对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作出规管)实施框架内的欧洲委员会通报。通报列出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的新协调标准清单,代替《公报》之前刊登的所有清单。
在EC号指令下,“无线电设备”的定义指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或者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并须配合天线等配件才可使用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新指令适用于各类无线电设备,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专为公众安全、防卫及国家安全而设的无线电设备除外。
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指令本身只限于表达无线电设备须遵守的基本规定。虽然如此,符合协调标准或部分协调标准的无线电设备(有关参考资料刊登在《公报》),可推定已符合协调标准或部分协调标准所涵盖的基本规定。因此,香港公司出售受指令规管的产品给予欧盟客户时,须确保符合在3月11日刊登的新欧洲委员会通报详细列出的标准清单所涵盖的基本规定。
通报列出的标准清单有15页之多,当中许多标准之前已存在,但新文件内亦包含一些从没有刊登过的题目。
举例来说,新刊登的通报涉及:频率25兆赫至1,000兆赫的短距装置、宽频传输系统、无线麦克风、超高频船上通讯系统及设备、使用超宽频技术的短距装置、非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船只使用的导航雷达,以及在飞机系统使用的流动通讯。
至于无线电设备指令本身,自去年6月起,欧盟成员国必须采纳及公布法例,订明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第EU号指令。之前实施的无线电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第EC号指令)将被废除。
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a.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b.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
c.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
d.避免有害干扰
这些“基本规定”载于新指令第3条,适用于所有经济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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