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⑵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⑶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⑷ 装饰工程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规定。
⑸ 主要装饰材料及其配件应先确定样品,进场材料必须与样品相符合。
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