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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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不断加强管理,实现湿地的质量、数量、生态的综合全面管护。
1、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为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承担着保护耕地精华部分的重要职能。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完善巩固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之成为划定湿地的坚实基础。
2、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各类规划相结合。湿地的划定要科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在各类规划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划定湿地范围,使其能得以长久保护。二是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相结合。划定湿地必须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将高等优级的耕地划入,同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精准地籍的基础上划定湿地,使湿地落位准确,方便管理。三是与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是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的全面改造,使整理的耕地达到优质高产良田的标准。因此经过土地整理的耕地须优先划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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