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其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核发暂定级和四级资质证书时,不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
三、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有项目的视经营情况可延长其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发改委立项书、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具备其中一项),即可认定为有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专项整治中已缴纳政府固定收益的也可视同为有开发项目。
四、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符合四级资质申报条件的,经申请,为其核定四级资质等级。开发项目未竣工的,在核定四级资质等级时,需提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商品房项目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服务手册;其他项目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服务手册)”。
五、暂定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导致资质证书过期的,要定期进行公告注销。资质证书过期后仍以原企业名称重新申办的,必须有开发项目(同第三条规定),证书过期后企业存在开发经营行为的,属无资质开发经营,接受执法部门处理后方可重新申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