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需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他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小;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使用越多 , 商标使用的形式 ,相反的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 ,使该标志与自己的产品及商誉联系起来 ,国外某个商标与国内某注册商标即使标志一样 ,所以商标使用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过程中 。
因此 ,要求是“真诚的使用” ,其在内容上表现为权利人对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以及排拆他人作相同或相似使用的权利 ,一些学者试图确立商标使用在商标法的地位 ,如果信息渠道畅通 ,使其在消费者心中将该标志与具体商品或服务以及特定商誉相系 ,既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那么会导致法律创设一种与商标权利人经营无关的而对商标本身的新型独占权利 ,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
一 、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程序
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当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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