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划定标准

  • 发布时间:2018-08-11 00:00:00,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9日(距今33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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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召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视频推进会,就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因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现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

  但笔者在调研时发现,目前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基础数据不准确。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统计部门对耕地数量的统计分别有各自不同的口径和方法,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承包耕地的面积又有自己的计算方法,使得耕地数量难以准确认定。

  二是质量管护重视不够。基本农田在划定初始,没有严格的质量要求。一些地方贪图经济利益,将城市周边、平原地区的优质高产良田留做建设发展,而将区位条件较差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划定不同程度存在着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划零不划整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把园地、荒地划入基本农田,还有的将基本农田上坡上山、下滩入海。

  三是与各类规划衔接性较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的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存在着前瞻性差、规划弹性小等问题,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难以衔接,基本农田划定没有留有余地。

  四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仅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还会带来未来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有耕地保护的责任,没有相关权益和监管手段,缺乏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不断加强管理,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的综合全面管护。为此建议: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为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承担着保护耕地精华部分的重要职能。因此,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全民形成保护耕地的共识。同时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完善巩固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之成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实基础。

  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各类规划相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科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在各类规划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使其能得以长久保护。二是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相结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将高等优级的耕地划入,同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精准地籍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永久基本农田落位准确,方便管理。三是与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是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的全面改造,使整理的耕地达到优质高产良田的标准。因此经过土地整理的耕地须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优惠政策,并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惠农资金,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金制度。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拟定颁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积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备案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信息;建立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保护区坐标位置和保护政策;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和保护标志;公开网络举报系统和举报电话。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要“守土有责”,对借发展农业设施为名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严肃查处,重典问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阴分局、民进江苏省淮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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