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实行集中审理和评审会制度。2006年召开五次评审会,对当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会时间为3月2日、5月10日、7月10日、9月1日和12月1日。申报资质认证的单位先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取得认证报告。认证申报材料由认证机构整理汇总后报评审会。省信息产业厅在评审会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 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集成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资质认定规定需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股权关系明确。
2、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4、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 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应制定并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5、企业应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6、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作视同处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包括项目经理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