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 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申请材料
(一)办理植物检疫证书1、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2、调运检疫申请书;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4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申请书。
5、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窗口送达。
6、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